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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VS訴訟律師:訴訟律師群體在清末司法改革中是如何消亡的?

古代訴訟律師通常是指具有壹定法律鑒定能力和訴訟知識,善於在訴訟文字上下功夫的人。通過幫助窮人寫訴狀、提建議、參與訴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滿足傳統社會人們對訴訟和平反的訴求。?

現代律師,不同於古代的訴訟律師和律師,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制定,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在中國古代,由於儒家思想的長期教育,形成了這樣壹種思想:什麽是壹種訴訟?粗魯?不良行為,健康訴訟是不良風氣。在以民國初年為背景的話劇《楊三姐告狀》中,楊牧有這樣壹句臺詞:我不能和妳失去這個男人!?可見這種觀念影響之深遠。劇中“楊”案終於告破,在天津請了律師。?

在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都禁止人們使用文字進行訴訟,尤其是在清朝。但社會提起訴訟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清朝。隨著人口的增長,社會經濟的發展,商品經濟的活躍,人們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變得復雜起來,民事立法的成分逐漸增多,訴訟案件增多,這就為壹批專門寫訴狀和訴訟的人提供了市場。壹直以來,人們遇到不公就向政府投訴,他們的陳述都是自創的,不能要求人們如實為他們代寫。?

大清法律雖然沒有禁止幫助他人寫訴狀、提出訴訟建議,但並沒有賦予訴訟律師法律地位。法律上允許人們在訴訟中受委屈,無償地、真誠地、實事求是地幫助他人寫陳述、出主意,但不允許教唆訴訟毀詞、作詞供人增減感情、誣告他人,不允許以此為職業靠金錢生存。

但是普通人大多不識字,不知道起訴書的配方。壹直有壹群人,專門給人寫歌詞打官司。他們難免會偏袒壹方,甚至采取行動消字,增減情罪,讓當事人從中漁利,被政府稱為?訴訟當事人?還是?訴訟當事人?。可見,訴訟律師和律師最大的區別在於,訴訟律師是非法職業,而現代律師是合法職業。

隨著法律關系的復雜化和訴訟案件的增多,訴訟人雖然違法,但活動更加活躍。雍正時期,為了清理訴訟秩序,雍正七年(1729)建立了官寫制度,即起訴狀要由官寫。到乾隆時,無公章訴訟成為訴訟受理的十四條禁令之壹。官方代表書資格需要通過考試獲得,各地政府機關均可招生。這壹制度實施後,訴訟律師直接代表他人進行訴辯的機會喪失,但訴訟律師可以與官方代表書合謀分工,訴訟律師寫稿子,官方代表書復印,利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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