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聽當事人陳述案情。
2.對當事人的模糊之處進行提問,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
3.合理分析案情,說明勝訴的可能性。
(二)受理案件
1.律師事務所案件費用(根據不同的法律收取不同的費用)
2.接受和批準。填寫結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
3、將指令、經辦質量監督卡(包括存根)交給委托人壹看後簽字或蓋章。
4.簽訂代理合同壹式兩份。
5.客戶授權
委托人寫委托書或律師為委托人起草委托書,委托人閱讀後簽字或蓋章。如果委托人是個人,讓他交壹份身份證復印件;如果客戶是單位,讓他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
6.充電。律師事務所收取委托人律師服務費後,向委托人出具律師服務費收據。
(三)辦案
1,制作法律文書
如果委托人是原告,就投訴,如果委托人是被告,就答辯。
2.調查和收集證據
讓委托人提交現有的相關證據,如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律師會調查取證。調查收集證人證言、警方筆錄、檔案記錄等。
3.立案(作為原告)。
代理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公函、授權委托書、起訴狀、證據清單及相關證據,法院立案審查,經核準立案後,再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
4.收到出庭通知。在實踐中,壹些法院在提交案件的當天發出出庭通知,而另壹些法院在壹段時間後才發出通知。
5.做代理詞。
6.參與試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根據案件需要,受委托的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