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代理:
就程序性問題進行代理,如參加訴訟活動、調查、提供相關證據、參加法庭辯論和調解等。律師的代理權是參與訴訟活動,不對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作出明確的表述,因此委托人不需要專門授權代理人。
2.特別授權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律師通過特別授權,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如立案、自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直接作出決定並作出明確的陳述。
在實踐中,我們在確定律師的權利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委托代理的權限必須明確具體,不得籠統地寫成“訴訟代理人”、“總代理人”、“部分代理人”,以免因委托權限授權不明確而引起糾紛。
2.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使代理權限充分反映委托人的真實意願。
3、要使代理權限盡可能符合受委托律師代理活動的需要。
4.同壹訴訟當事人聘請兩名律師代理的,應當分別說明兩名律師代理的事項和權限,並區分輕重緩急。
5、應註意法律的特殊規定,如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在有代理人的情況下,也應出庭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壹條*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