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在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後,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代理控告、檢舉的律師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案件信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為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要求糾正。
律師會議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轉達親友的問候。
(2)了解和關心其被羈押期間的生活狀況。
(3)給他們必要的安慰和鼓勵。
(4)了解所知案件的最新進展。
(5)向他們介紹案件的最新進展,並根據法律和實踐預測案件程序未來可能的進展。
(六)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