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權接觸個人信息嗎?
律師憑案件受理通知書,可以調取對方的個人戶籍信息。律師有權自行調查取證,只需要“兩證”。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要有“三證”(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函)。但是,雖然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律師壹般很難自行取證,被告往往不願意配合。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律師可能要自己承擔個人風險。
如何調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首先,法院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決定是否依職權調查取證。在證據規則上,對法院的取證權限規定模糊,對明顯不具備資格的人采取推諉的態度。壹旦申請被法院裁定,當事方沒有其他補救辦法。
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不允許法官有更多的時間調查取證,選擇向申請人發出調查令的方式。
但目前調查令只能由訴訟代理人持有,當事人無權獲得調查令。即使持有調查令,相關部門也不會配合取證。在起訴書中,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以識別被告,法院需要發送傳票等文件並聯系對方。如有相關線索,原告可委托律師到派出所調取。如果妳確實不知道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但是知道聯系方式,可以聯系他。法院壹般會立起訴狀,看能不能調解,然後通知對方提供。法院不會自己拿的。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個人信息不能隨意泄露,但對於接受委托的律師來說,可以視為直接涉案人,所以允許調查個人信息,但僅限於壹名律師,應當保密。如果律師隨意泄露信息,可以咨詢律師尋求幫助。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