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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法律分析: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條件;

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夥設立,也可以由律師自己設立或者由國家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

1、設立普通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要求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

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書面合夥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發起人;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2.設立特殊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書面合夥協議;

(2)有20名以上合夥人作為發起人;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

3.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壹般條件外,還應當有兩名以上符合《律師法》規定的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投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應當由縣級地方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撥付籌建經費並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律師行業發展的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和個體律師事務所的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後執行。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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