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答:《義務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都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第四條還規定:“國家、社會和學校有權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無正當理由,任何學校不得拒絕接收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各地教育實踐,目前學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適齡兒童少年,主要包括:(1)違規收費和拒絕接收無力承擔費用的學生。如強迫學生支付學校配備先進教學設備的費用;強迫學生訂閱學校編輯的講義和輔導資料,並提前收費;強制正常轉學生繳納捐贈費或者代收費用。(二)以學生未交雜費為由拒絕接收學生入學的。在中國,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交學費,但沒有義務教育期間雜費的相同規定。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免收或收取雜費;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在當地財政情況允許時,免收雜費,其他情況可適當收取雜費。有些學校利用收雜費的機會向學生收取費用,學生不交費就不準學習。(3)擅自提出不合理的錄取條件,以不符合這些條件為由拒絕學生入學。現實生活中,壹些學校擅自制定地方政策,適齡兒童要想正常入學必須具備壹定條件。(四)拒絕接收具有正常學習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的。(五)對服刑期滿、解除紀律、解除勞動教養、完成工讀學校的青少年,拒絕接受義務教育的。上述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接收適齡兒童少年的行為,違反了《義務教育法》和《教育法》的相關規定。根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本地區、本學校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當然,如果學校有正當理由拒絕接收適齡兒童少年,也不會被認為違法,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案中,楚某是適齡兒童,其戶籍所在轄區的小學入學完全合格,而學校拒絕接收的原因是其父母無力支付3000元的代收費用。這個理由不成立,因為國家規定義務教育不要求適齡兒童少年的家長向學校繳納代收費用。這壹要求不僅不恰當,而且是非法的。楚某的父母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表示,這種做法是正確的,教育行政部門應該做出處理,責令學校接受楚某入學,並對學校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如有必要,還可以尋求司法救濟。
3.答:這個案例對我們有兩個不同的啟示:
壹是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學校需要不斷發展,以滿足社會和教育形勢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建設校園建築。學校要進行建設,不僅要依靠政府和地區的支持,還要依靠學校自身的力量,充分調動學生參與建設。所以向學生貸款建房都是可以的,更何況學生小學畢業後會全額返還催收費。因此,學校的這壹入學要求是合理的,拒絕楚入學並不違法。
另壹種是根據國家義務教育條例,適齡兒童少年不需要向學校繳納代收費用。因此,本案中,學校拒收適齡兒童楚某的行為是違法的,其行為剝奪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上級行政部門應責令學校接受楚,並對學校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