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是個人搞集資詐騙
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實施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並扣除案發前返還的數額。行為人因集資詐騙活動支付的廣告費、代理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送禮等支出,不得扣除。行為人因集資詐騙支付的利息,除本金不還可以扣除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三,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九條、《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
從上面的文章可以得出壹個結論,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主要是根據非法集資的數額來確定的。對個人而言,非法集資數額達到10萬以上,構成犯罪,對團夥而言,數額達到50萬以上,構成犯罪。具體依據要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