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律師事務所
《律師法》第15條規定:“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至少應當有三名合夥人,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依法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成為合夥人,除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書外,還應當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且在成為合夥人前未受到停止執業3年以上的行政處罰。
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財產屬於合夥人,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職能由合夥人會議行使。
2.個體律師事務所
《律師法》第16條規定:“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除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創辦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國有律師事務所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依法獨立開展律師業務,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它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國有律師事務所由國家設立;國有律師事務所自主經營,業務活動不受幹涉;國有律師事務所的分配制度采用效益浮動工資;國有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個人、國有資產的區別。
1.在組織形式上,合夥律師事務所必須有合夥協議,普通合夥三人以上,特殊合夥二十人以上,個人律師事務所只要求壹人,全國性律師事務所要求兩人以上;
2.出資額不同,普通人30以上,特殊人10萬以上,個人10萬以上,國家沒有要求;
3.對創始人的要求不壹樣。普通和特殊合夥只要求三年的執業經歷,個人要求五年,國家沒有要求;
4.接受中外當事人的委托,在規定的業務活動範圍內提供各種法律服務;負責律師業務的具體分配和指導;根據需要,經司法部批準,可以設立專業律師事務所,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專業分工的原則在內部設立若幹業務組。律師事務所原則上設在縣、市、市轄區,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5.有合夥律師事務所、律師經營的個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經營的合作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後者是改革開放中新出現的,自負盈虧,獨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