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該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
(壹)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接業務;
(五)違規受理有利益沖突的案件;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管理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視情節輕重,對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者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百零六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不準確,不是故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