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短期剝奪罪犯自由和就近勞動的做法。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行刑期間,犯人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如果參加勞動可以酌情獲得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至6個月,數罪並罰不超過1年。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但不得少於二個月。它不是壹種刑罰,而是壹種刑罰執行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緩刑,並規定壹定期限的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不存在法定的撤銷緩刑。宣告緩刑的前提條件是犯罪分子必須被判刑,而且犯罪情節必須輕微,沒有人身危險性,不會危害社會。其基本特征是:量刑,在宣告緩刑的同時,但維持所判刑罰在壹定期限內執行的可能性。即在人民法院規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發現犯罪分子漏罪或者犯新罪的,緩刑考驗期滿後,撤銷緩刑,不執行原判刑罰。如果發現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漏罪或者新罪,也應當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並罰的規定執行刑罰。緩刑期不計算在刑期內。如果緩刑考驗期被認定具備監禁和執行的法定條件,如果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壹般情況下,緩刑考驗期長於法院判處的刑期,但不是無限高。綜上所述,刑事拘留是對犯罪分子的壹種強制措施,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緩刑。因此,執法人員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案件,這樣才能認為判決合理合法。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第七十三條拘役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壹年以上,至二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