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針對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說服他們要求父母購買廣告商品或服務;
2.這可能會導致它模仿不安全的行為。
二、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1,利用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
2、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3、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4、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三、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1,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推薦或證明的;
2.保健食品廣告中的推薦和證明;
3.推薦和證明其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4、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但仍在廣告中推薦或者證明商品和服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並對廣告主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和廣告發布登記證:
(壹)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禁止情形的廣告;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器械和戒毒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等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宣傳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服務,或者禁止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在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和網絡遊戲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