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迪作為核心廣告主,應該拿個“大鍋”,從侵犯版權的角度來看。不存在所謂的“責任劃分”。在侵權成立的前提下,廣告主壹汽奧迪作為這部短片的唯壹使用者,將很可能是唯壹的責任主體,可能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法律責任。尚思廣告作為廣告的制作方,無需承擔侵權責任,但基於與壹汽奧迪的合同,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奧迪作為廣告主,對整個廣告的制作和發布最有發言權,也是廣告效果的最大受益者。因此,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來看,奧迪應對侵權行為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無論侵權行為發生在哪個環節,也無論奧迪是否知情,都應首先對權利人承擔侵權責任。
除了道歉,代言人劉德華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除非抄襲的文案是代言人創作的,或者發現侵權後拒絕在其賬號中刪除。大多數情況下,代言人對廣告中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不承擔責任。
劉德華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劉德華參與短片並朗誦爭議文案,屬於著作權法範疇中的“表演”行為,但這種“表演”並不涉及著作權法中的“表演權”。
因為我國著作權法對表演權的明文規定只有兩種,即“現場表演”(即在現場向公眾公開表演的行為)和“機械表演”(即通過播放設備向觀眾播放的權利),而不涉及有線和無線傳播(屬於廣播權)或互動傳播(信息網絡傳播)。
此次事件中,短片的拍攝過程並未公開,短片的傳播主要是通過信息網絡以互動的方式進行的。因此,短片的傳播主要侵犯了“北大人哥”在網絡上傳播信息的權利,短片的傳播者壹汽奧迪應承擔責任。
劉德華先生是廣告公司或者奧迪公司請來表演這個廣告的演員,相當於廣告的壹部分。因此,劉德華不承擔事先審查的義務,除非著作權人能夠證明劉先生事先知道他要解讀的廣告文案侵權,那麽他就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