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收滯納金:稅務機關按日對所欠稅款加收0.5 ‰的滯納金,並責令限期補繳。
3.罰款:納稅人未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處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收取並停止提供發票。這只針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5.強制執行:稅務機關可以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采取凍結賬戶、查封財產等強制執行措施,稅務機關享有壹定的優先權、代位權和撤銷權。
6.停止出境:稅務機關可通知出境管理機關對未繳納稅款和滯納金、未提供擔保的納稅人予以停止出境。
7.如果稅務機關采取上述措施後仍未能追繳欠繳稅款,納稅人已構成逃避追繳欠繳稅款罪。數額在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超過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壹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作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人。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