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不是以結婚為目的,是戀愛期間自願贈與,就不能主張返還。
2.戀愛期間,雙方為婚姻創造條件。因訂婚合同產生的財產贈與不同於壹般贈與,屬於附條件贈與。因為解除婚約或者沒有締結婚姻關系,不能滿足贈與的條件,應當返還贈與的財產,比如彩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二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所附條件時發生效力”,不符合條件時,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恢復原狀。第二種情況,請求返還戀愛期間雙方為表達愛意而贈送的小禮物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戀愛期間,壹般來說,如果只是小禮物的話,很難說是為了結婚,大部分都是為了表達對對方的愛。如果對象沒有談妥,很難得到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