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70年是國有土地出讓中住宅用地的出讓年限。轉讓期限屆滿後,產權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續期。無論是壹手還是二手,產權都是從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計算。買二手房時,所買二手房的產權期限應以70年減去已使用的產權期限,而不是70年產權權屬。
擴展數據: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最遲應當在期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為了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根據《物權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續期申請,除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他房屋應當予以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繳納土地使用費。這樣就可以延續財產所有權,當然,除非到了危險的時候需要強行拆除。
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但未依法批準續期的(即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地上財產按收回時的殘值予以補償。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地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自然會消失。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