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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

恢復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如下:

1.撤銷裁決的申請被依法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2.恢復執行程序是指中止情形消除,被執行人被認定有履行能力或者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權利,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時,可以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前,先聯系原執行法官。有的法院會要求申請人先將材料提交給原執行法官,法官審核通過後再提交給立案法院立案。

3.原主審法官調離的,按新案件分配,新主審法官核查線索。符合追償條件的,提交立案庭立案。執行程序終結的案件,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執行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也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訴訟。

恢復執行的案件類型如下:

1.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2、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3.執行案件被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報告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由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4、執行案件因執行終結,確因委托不當被委托法院已立案退回的委托;

5、法院裁定終止執行的案件,當申請執行條件滿足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綜上,案件執行中止、程序終結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財產或者線索可供執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應當隨時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法律文書中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應當由執行人親自交付,或者由執行人轉交,由收貨人簽名。

有關單位持有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轉移,由收貨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予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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