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買房要交的“四金”分別是:首付、首付、認購金、誠意金。“四款”中只有首付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是對預合同履行的債權擔保。其他“三資”具體含義如下:1。首付款:買方與開發商就房屋買賣意向初步達成壹致後,經進壹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好選定的房號、面積、單價、總價後,再約定壹個期限,在此期限內,買方需要。買方在此期間通過支付定金獲得優先購買權。2.認購資金是為了在樓盤開盤前提前啟動預售。此時,有意向的購房者需要提前將認購款交付給開發商。認購資金主要體現購房者買房的誠意。購房者繳納認購款後,將獲得優先選房權,享受壹定的優惠。3.誠意金往往出現在中介與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誠信條款的出現,主要是因為交易市場的誠信體系尚不健全,交易雙方為了自身利益違背誠實守信原則的情況時有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認購書、訂購書、預約書等。當事人約定在未來壹定時間內訂立的合同,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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