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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商品房先交錢後驗房合理嗎?如果不合理,這個歸哪個部門管?

北京愛樂邦房屋檢測公司提醒您,這是不合理的。

優先收回房屋的法律基礎。

在買賣合同中,“先收貨”是通常的交易習慣,而“先收貨後驗貨”的交易習慣可能存在,但壹定是不正常的現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條款性質,違背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為現代民法和經濟法所否定。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沒有通過驗房,購房者的知情權無法得到保障。“先收房後驗房”的霸王條款,完全剝奪了購房者對所有購房者的知情權。

開發商可能認為,由於雙方合同中沒有約定是先收貨還是先收貨後驗貨,所以規定是先收貨後驗貨是合理的。對於本合同未約定履行方式的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房屋交付中實現合同目的的唯壹途徑就是“預收貨”。

法律也明確規定了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受讓人。《合同法》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合同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沒有標的物的驗收,買受人無法查明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是否符合約定,無法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是拒收還是接受標的物。解釋“無論標的物質量如何,所有權和風險都轉移給沒有經驗的買受人”,對買受人極其不公平。

“購前購後”有利於市場穩定,保障交易安全,實現對經營者的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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