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中的權力和義務主要是針對國家和國家機關的。與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權力和義務相比,它也是根本性的,反映了整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結構。不同的政治制度結構在憲法中表現出不同的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
因為國家機關的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從根上來說是人民賦予的,權力本身就屬於人民,國家機關只是在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利。憲法規定國家機關的基本職能和職責,其他法律根據憲法規定國家機關。
《憲法》中的公民權利突出地表現在這樣壹個事實上,即所有公民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都具有對抗所有其他主體的權利能力。同時也意味著包括國家機關在內的所有其他主體都有尊重的義務,不得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