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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滴滴代駕的會員。駕駛事故誰來承擔?

1,有償駕駛中駕駛員的責任免除。

關於機動車作為責任主體的認定標準,我國司法實踐中通常采用經營支配地位和經營利益的雙重標準。所謂運營主導權,是指能夠支配和管理機動車的運營狀態。所謂營運效益,壹般認為是機動車輛運行所產生的效益。在有償駕駛中,司機行使的是車輛控制權,而不是駕駛員,所以應該具有運營控制權。另外,司機通過開車獲得壹定的獎勵,顯然有運營上的好處。雖然將司機安全快速地送回指定目的地,看似有壹定的運營利益,但利益來自於司機支付的對價,而非車輛的運營,即如果司機不支付對價,委托司機駕駛車輛,則無法實現目標。因此,對駕駛員進行賠付時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因租賃、借用等原因造成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保險公司將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代駕公司與駕駛員的法律關系及雇主責任。

實際操作中,代駕司機多為兼職。他們不與代駕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協議,也不從代駕公司領取固定工資。相反,他們通常會同意用駕駛次數來換取獎勵。如何界定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困難,尤其是在軟件開發公司提供的駕駛方面。根據勞動和社會福利部2004年第12號通知。200512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壹般認為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勞動關系成立: (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僅在構成要件上,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有相似之處,都是由勞務支付,由用人單位管理。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在於,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表現出更強的人身依附性,他們從屬於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下從事勞動,而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辦理和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相比之下,勞動者在雇傭關系中對用人單位的個人依戀感不強,管理沒有勞動關系中那麽嚴格,也沒有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因此,在上述情況下,考慮到選人、管理、人身依附性弱、未辦理社會保險等因素,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之間應建立雇傭關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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