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開詆毀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類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人的名譽。
侮辱罪的構成:
1,肯定有侮辱行為。
侮辱是指蔑視他人價值判斷的表現,通常與他人的能力、德行、身份、身體狀況等有關。即使行為人表達的內容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只要是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就是侮辱。
2.侮辱必須公開進行。
所謂“公然”侮辱,是指以不特定或者大多數人可能知道的方式侮辱他人。不特定人是指對方不受特定關系的限制。比如在路上或者大街上辱罵別人,就是明目張膽的侮辱。
3.侮辱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
特定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但必須是特定的、可識別的。即使是壹個邪惡的人或有名無實的人也可能成為侮辱的對象。但公開揭露損害公眾人物名譽事實的人,不應輕易認定為本罪。
4.情況很嚴重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比如在公共場合往他中間人口裏塞糞便;如果侮辱造成嚴重後果,如受害人因受辱而自殺,受害人因受辱而精神失常;反復辱罵等。
不同的情節: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構成誹謗罪;在公共場所無指定對象的辱罵,俗稱罵街,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
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