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的法律案例有:以虛構的單位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如果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冒名簽名,如果不追認,我不承擔法律責任,簽名人承擔責任;如果追認,由我承擔責任,如果代他人簽字,屬於代理行為。如果我不知道,我無權代表,也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我知道是別人代我簽名而沒有否認,或者是我追認的,簽名對我有約束力,我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合同詐騙罪的起訴標準是:
1,騙取對方財物壹定數額較大。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的;
3、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的。
綜上所述,采取欺詐手段,以分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情節嚴重且涉嫌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期分三檔。情節壹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合同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無期;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數額應予立案追訴;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數額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