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固定期限:雇傭合同分為短期合同和中長期合同。流動性強、技術配合度低的崗位壹般簽訂三年以下的短期合同,相對長期的崗位或職業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候選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的年限。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可以協商訂立上述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到期後將失去法律效力,但必要時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續簽。完成時限:這是指合同雙方以完成某項工作、項目、工程或工程的時間作為聘用合同的起止條件,工作開始的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工作結束的日期為合同的終止日期。這種合同實際上是另壹種有期限的雇傭合同。完成壹定工作的勞動合同壹般適用於壹些工作範圍明確、工作量具體的事業單位正常運轉之外的任務。勞動報酬壹般根據所完成工作的復雜程度、技術含量的高低和工作量的大小來確定。聘任書和勞動合同壹樣嗎?聘任書不同於勞動合同,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承諾和簽訂三個步驟。聘書只是要約,即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邀請,是用人單位希望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表示,即要約,勞動者接受邀請是承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據此進壹步簽訂勞動合同,即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