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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裏辦離婚證?

《離婚證》是指人民法院為離婚案件當事人制作的證明離婚案件當事人離婚事實的書面憑證。與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不同,這種證明只包含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案號和案件生效日期,隱藏了裁判文書的其他內容,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

為了解決離婚當事人的這壹煩惱,部分法院從2017開始試行向離婚當事人發放離婚證!

離婚證只記載離婚案件雙方的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書的案號、種類、生效時間等。,且不涉及離婚案件的具體事實,隱藏個人隱私等信息,再加蓋法院公章以示權威。這就是改革創新。

“離婚證的作用相當於協議離婚中民政部門出具的離婚證,兩者法律效力相當。以後當事人遷入戶口,辦理銀行貸款,辦理出國簽證,辦理復婚登記等。,他們不需要向相關單位提供判決書,只需要提供離婚證即可。

擴展數據

主要條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章離婚

第1076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0條?離婚登記完畢,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婚姻關系解除。

第1081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1082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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