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
地方政府和部門對事故性質有疑問的,應當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程序認定:
1.壹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省人民政府確認。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初步認定,報國務院確認。
5.已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故,應當作為生產安全事故上報。偵查終結後發現是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作為治安事件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文章
安全生產要堅持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必須行業管理、企業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