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財政有關的法案,如稅收撥款,只能由眾議院提出,由參議院審查和修改。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以及包括法官在內的聯邦高級官員的任命,都需要經過參議院的審議和批準。
2.此外,參議院和眾議院有權提出和審查所有其他法案。也就是說,只有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法案,而參議院有權批準條約和人事任命。
第二,選舉方法不同:
1.美國國會是兩院制的,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這是美國現實政治的需要,也是制憲會議期間大州和小州利益鬥爭和妥協的產物。制憲會議期間,大州傾向於按照人口比例分配議會代表,小州傾向於按照各州權利平等分配議會代表。
2.為了調解大州和小州的利益沖突,制憲會議最終接受了康涅狄格州代表提出的妥協方案,即大州接受在參議院的平等代表權,以換取小州接受在眾議院的比例代表權。因此,美國的參議院和眾議院在選舉制度上代表了兩種不同的選舉方式。
第三,它代表了美國公民的不同身份:
美國實施1和1787憲法後,美國成為聯邦制國家,國會是全體公民的代表會議。但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是分權的,公民既屬於自己的州,也屬於美國。美國國會的兩院制實際上反映了這壹聯邦制原則的特點。參議員代表他的州,這是對各州保留的那部分主權的承認,也是維護各州保留的這部分主權的壹種手段。
2.眾議院按照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是美國聯邦作為統壹國家的體現,是對聯邦最高權力的認可。而且由於各州在參議院的平等代表制和眾議院的比例代表制,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都是同時得到大多數選民和大多數州的批準。所以美國參眾兩院體現了聯邦制度下公民的雙重身份,這也是參眾兩院的區別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