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美國獨立戰爭後,13殖民地根據邦聯條例第壹次以大陸會議的形式建立了松散的中央政府。在這種體制下,大陸會議無權征稅,而且由於缺乏全國性的行政和司法機構,國會只能依靠各州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間往往缺乏合作)來執行其指定的法律。同時,國會無權幹預各州之間的關稅。因為條例規定,邦聯條例只有在各州壹致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修改,而各州又非常重視中央政府,經常不派人員參加中央會議,國會經常因為票數不足而被迫休會。
1786年9月,五個州的行政長官在安納波利斯召開會議,討論如何修改邦聯條例,促進各州之間的貿易。會後,他們邀請各州代表到費城進壹步討論聯邦政府的發展。經過激烈的辯論,邦聯國會於265438年2月26日批準了修正邦聯條約的計劃。除羅德島外,12個州接受邀請,派代表參加了5月在費城舉行的會議,1787。最初的決議稱,這次會議的目的是起草邦聯條例的修正案,但會議最終決定重新起草壹部憲法。費城制憲會議代表投票采用秘密會議方式,同意新法案需要13個州中的9個州通過才能生效。有人批評這是違反會議權限和現有法律的。然而,對邦聯制度下的政府極為不滿的代表們壹致同意將憲法草案提交各州表決。1787年9月17日,憲法草案在費城舉行的美國制憲會議上獲得代表們的通過,此後不久又在美國當時擁有的13個州的特別會議上獲得通過。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由主權國家組成的聯邦國家,也有聯邦政府為聯邦的運作服務。從此,聯邦制度取代了以邦聯條例為基礎的松散邦聯制度。1789年3月4日,美國憲法正式生效。這部憲法為以後許多國家制定成文憲法提供了成功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