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無過錯離婚
澳大利亞家庭法1975規定,申請人不需要證明自己有過錯,即無過錯離婚原則。這意味著法院不能認為夫妻任何壹方在婚姻破裂中有過錯。婚姻破裂無法挽回的唯壹原因是夫妻分居12個月。
二、父母的責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
《家庭法案》強調父母的責任,該法案認為:
在孩子18周歲之前,父母雙方都應承擔照顧和撫養孩子的責任。
為了兒童的最佳利益,該法案作出了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養子女責任的安排。
第三,兒童的最大利益
在做出涉及兒童的決定時,法院必須從兒童的最大利益出發做出決定。法院應考慮以下幾點來決定什麽是孩子的最大利益:孩子與父母之間的關系。
孩子的要求以及可能影響父母對孩子要求承諾的因素,比如孩子的年齡。
與父母或其他孩子分離對孩子的影響。
要考慮單親撫養的實際困難和孩子的成本。
父母雙方撫養孩子的能力。
兒童的年齡、性別和文化背景(包括保持土著和托雷斯海峽群島文化的任何需要)。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和暴力造成的任何身體和心理傷害。
父母對孩子的態度和自己撫養孩子的責任。
家庭中的任何暴力和暴力命令。
法院的判決是否會導致進壹步的申請。
法院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因素。
四。離婚糾紛中的財產處理
家庭法院解決經濟糾紛的基本原則基於以下幾點:
計算妳的收入和債務,包括妳的資產、債務和它們的價值。
考慮婚姻中直接或間接的財務投資,如工資、薪金收入等。考慮間接的經濟投入,比如禮物和家庭遺產。
考慮婚姻中的非財務投資,比如照顧孩子,分擔家務。還有壹些因素,比如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婚姻的持續時間。
未來需求-法院應考慮年齡和健康狀況。
未來能力-經濟來源,照顧孩子的能力和收入,正在支付和將要支付的孩子撫養費用,目前和妳壹起生活的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撫養家庭中其他人的任何法律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離婚糾紛中的和解
家事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關鍵在於調解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而不是先開庭審理,再做出判決。這也是澳大利亞法官最合適的處理方式。
不及物動詞強制和解和說服
原被告結婚不滿2年的,必須接受家事法庭的強制和解勸導,原被告應在法庭協商的幫助下考慮和解的可能性。結婚2年以上,沒有財產糾紛的案件可以不和解直接進入法庭審理,沒有撫養權和繼承權的案件也可以直接進入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