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10條和第11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為下列事項進行辯護而不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申請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
3.申請撫恤金及賑災基金。
4.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5.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6.倡導因見義勇為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權益。
7.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自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因經濟困難未能聘請律師。
10.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法定代理人的。
11.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未能委托法定代理人。
12.公訴人出庭受審,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癡、輕的,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在指定被告人辯護時,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需要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委托律師事務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費用。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包括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制度和隊伍保障以及必要的經費;充分調動律師、社會組織等各方的積極性,廣泛開辟經費渠道,鼓勵各方為法律援助提供支持。這也說明政府是這項事業的主要發起者。只要被認定為法律援助對象,法律援助經費全部由政府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