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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後說不違法嗎?

違法,錄用通知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錄用意向。雖然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勞動者同意並符合錄用通知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承諾與其訂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壹旦違反雇傭協議,在沒有其他合理情形的情況下,極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勞動者在此過程中造成的損失。

發出要約時要謹慎。只有當妳明確決定雇用這個候選人,妳才能發出要約。並且在發出Offer的時候,壹定要寫明Offer的有效期和未被錄用的情況。比如應聘者要承諾截止日期,提交所有個人資料,否則用人單位不予錄用。如果候選人未能在要約規定的截止日期前報到或不符合錄用條件,該要約將無效,用人單位可以招聘新人。

如果考生索賠,企業可能被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考生的實際損失。

就業邀請函(或offer、就業函、錄取通知書等)的法律性質。)是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的。然而,法學理論界傾向於按照統壹合同法中的“要約”文件來處理。而且,這壹觀點已經得到了現有勞動爭議仲裁或判決的支持。

理論上,企業要撤回錄用邀請函,必須在邀請函到達應聘者之前,將撤回通知送達應聘者。但由於錄用邀請函是在撤單通知之前發出的,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到,也很難證明。因此,在實踐中,錄用邀請函發出後即已生效,對企業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撤回。

因此,在實踐中,錄用邀請函發出後,對企業具有法律約束力,企業應與應聘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不能拒絕錄用。否則違反了誠信原則,需要賠償考生的實際損失。

要約還必須明確規定違反合同的責任。候選人在要約約定的期限內報到並辦理入職手續,但未能實際參加用人單位工作,而是到其他企業任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該候選人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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