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對遺囑繼承有哪些新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遺囑繼承的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24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書面聲明放棄繼承。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二,遺囑繼承的類型
遺囑繼承的類型有: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將自己的遺囑行為和內容向公證處公證;
2.寫自己的遺囑。也就是立遺囑人寫的遺囑,必須有立遺囑人簽名,並註意年、月、日。
3.寫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寫遺囑。
4.記錄遺囑。即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方式確定自己的遺囑內容。錄音遺囑與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壹樣,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錄音錄像。之後,應當對錄音錄像的內容進行密封,並由見證人和遺囑人蓋章。
5.口頭遺囑。即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記錄或公證時,口頭立遺囑。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三,遺囑繼承的放棄可以撤銷嗎
放棄遺囑繼承可以撤銷,但需要符合法定條件。遺囑繼承的撤銷和放棄需要在遺產處理前撤銷。放棄繼承權後,法院必須作出恢復繼承權的判決。繼承權的恢復必須在遺產處置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