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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

1,當事人達成協議解除合同;2.當雙方約定的條件滿足時終止合同;3.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4.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5.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6.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7.其他情況。

壹、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合同無故解除的違約責任的規定:

1,法律上或實際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3.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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