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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補充責任的壹些情形是什麽?

法律分析: (壹)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二)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4)違法違規以存單形式放貸屬於違法行為,投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當用於覆蓋本金,投資人、金融機構、投資人應當因參與違法放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投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根據金融機構的指定直接將資金劃撥給投資人,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證明或收據、報表或與投資人簽訂存款合同。首先,投資人償還投資人本息,對於投資人不能償還投資人本息的部分,金融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直至支付日止。(五)因監護人的身份而承擔補充責任。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六)因出具虛假驗資證明而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指出:“在民事責任方面,債務人應當負責先清償不足部分,然後會計師事務所在其所證明的資金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7)因擔保承擔補充責任,如壹般擔保責任。(八)投資者實際出資與註冊資本不壹致的,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九)投資者抽逃註冊資本的,應當在抽逃出資範圍內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十)企業註銷、撤銷、關閉後,出資人無償接收企業財產的,出資人應當在接收財產範圍內對企業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營員、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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