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有兩種,壹種是壹般擔保,壹種是連帶擔保。壹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在於,壹般保證需要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索賠,然後才能向保證人索賠。
* * *也不同於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
對於借款人來說,兩年之內債權人可以向他索賠。如果超過兩年未能索賠,債權人將失去勝訴的權利,也就是說,他將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對於擔保人來說,壹般是6個月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7條在保證合同中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