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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法典》第20條的解釋

《民法典》第二十條?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降低,說明隨著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的社會化程度和心理、智力發展水平也在不斷提高。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應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18歲以上。18歲是中國公民成年的極限。對於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但主要生活來源是自己的勞動收入的公民,法律將其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第十八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精神狀態健康正常。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法規和社會生活規則,理性地進行民事行為。壹個精神病人,不能理性行為的人,即使超過18歲,也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征是什麽?

1,國家通過法律確認和賦予的,不以民事主體的主觀意誌為決定的。法律承認壹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承認他有資格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2、民事主體對其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負責。只有具有這種資格的主體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才是有效的,並為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否則,所實施的民事行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3.民事主體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通過民事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根據民事主體的不同,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分為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民事行為能力,其中2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限定為八周歲,低於此前規定的十周歲。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沒有調整,但仍規定民事主體年滿18周歲,精神狀態正常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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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條?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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