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因有二:壹是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2.股東大會決議認為該內容侵害未接到通知或有異議的股東的合法實體權益。由於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實質上是全體股東就公司經營管理達成的協議,本質上是合同,應適用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即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會決議無效。這裏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是指違反法律、法規中有效的強制性規範。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實質上是全體股東就公司經營管理達成的協議,屬於合同。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侵害未被通知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有效的、強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規,屬於無效的股東大會決議。《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146條:虛假陳述和隱瞞的有效性;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