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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贈與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1.民法典對無償贈與有哪些規定?

贈與行為壹般通過法律程序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658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民法》第六百六十條贈與人未交付贈與的財產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依法不可撤銷的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捐贈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依照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捐贈財產毀損、滅失的,捐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繼承和贈與有什麽區別?

繼承是指死者生前留下的全部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制度。死者生前享有財產並轉讓給他人的,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財產是遺產;依照法律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法定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為繼承權。

“贈與”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這種行為的本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壹般來說,贈與行為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口頭合同等形式)。

綜上,贈與人自願承擔將財產無償贈與對方的義務,但不享有對等的權利;受贈人有權無償接受對方贈與的財產,壹般不承擔法律義務。

3.什麽是遺產支持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關於後者承擔遺贈人出生、扶養和死亡義務的協議,遺贈人死亡後其財產將轉移給後者。遺贈扶養協議是壹種平等、補償和相互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受撫養人可以是個人或組織,但法定繼承人不能是此類協議的壹方。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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