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壹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在婚姻關系確立之前,夫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沒有法律上的聯系,任何壹方所欠的債務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仍為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其因行使撤銷或承認無權代理或附停止條件的達成而發生於婚後;
2.婚姻關系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同壹生活所產生的* * *債務,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此協議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無效。而且夫妻之間就同壹債務作為個人債務的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效,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同意該約定。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同意該約定的,夫妻對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
3.夫妻欠債不還。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4.夫妻壹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無論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任何壹方都有權完全獨立地支配其個人財產。夫妻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發生的債務,應當是壹方的個人債務,但夫妻明確約定為同壹債務的除外。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經營期收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響該債務作為壹方個人債務的性質,因為壹方自願將經營期收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對壹方自有財產的處分,不需要法律進行限制或附加條件;
5.夫妻壹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另壹方事後不知情,未予追認。該業務活動所產生的債務是壹方的個人債務。因為從事經營活動需要的資金數額比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夫妻雙方決定,壹方不得擅自決定,超出了夫妻家庭代理權的範圍。
離婚後,夫妻債務處理如下:
1.如果債務是原夫妻個人債務,即使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離婚後仍應由個人支付。在審判中,法院可能只將個人列為被告,責令其償還債務。對於配偶個人債務的認定,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個人單獨借的,確實是個人使用的。訴訟中,舉證責任壹般應由債權人承擔,如需證明其自用,壹般應由其配偶承擔;
2.債務屬於夫妻雙方的,可以根據離婚的方式、對債務的約定及有關法律規定,由壹方或雙方確定。
綜上所述,婚前個人債務仍然是婚前個人債務,即使是因行使撤銷權或承認無權代理或附停止條件的達成而發生在婚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同壹生活所產生的* * *債務,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此協議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協議無效。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 * *債務相同,且夫妻* * *雙方簽名相同或夫妻壹方事後追認的,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發生的債務,歸夫妻* * *。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