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在民法典中的適用(壹般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1,壹般情況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第壹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監護人對侵犯被監護人權益的責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財產保管人對失蹤人財產損失的責任
《民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財產代管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死亡宣告中利害關系人的侵權責任。
《民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返還財產外,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5.法人清算義務人不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七十條第三款:“清算義務人不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綜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犯他?民權,導致他?損害,由侵權?變成?賠償,比如造成?受傷,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180條
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確定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第181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是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繼承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向被侵權人要求賠償,但被侵權人已經支付費用的除外。
第182條
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183條
對自然人人身權益的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