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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擾民的規定

法律分析:1。噪聲擾民:夜間測量超過50分貝的生活區,夜間測量超過65分貝的生活區,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到第二天早上6點,都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在妳的地方有這些類型的行為,這是壹個麻煩。根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在居民區,室外允許噪聲級白天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29日起施行。在國家《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噪聲汙染。

第二,不同的噪音擾民不同:行人聊天喊叫,音響設備引起的擾民。餐館引起的擾民(鼓風機等)建議報警。).建議聯系當地環保局舉報施工擾民。建議妳聯系城管舉報。

3.限值:在國家城市區域噪聲標準中,明確規定了五個城市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白天50dB,夜間40dB(22:00至次日6: 00,下同);以住宅、文教機構為主的地區,白天55dB,晚上45dB住宅、商業和工業混合區,白天60dB,晚上50dB工業區,白天65dB,晚上55dB市內主要道路、內河航道、鐵路兩側地區,白天70dB,夜間55dB。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的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壹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房地產權利人建造、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棄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物業的所有權人不得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物業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使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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