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如何處理民事糾紛
1,民事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解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爭議。
(2)調解。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介機構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將依法審理並作出裁決,爭議可通過雙方自覺履行裁決或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解決。
(4)訴訟和解。訴訟解決是指爭議壹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來解決爭議。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中國人民* * *與中國人民民意測驗方案》第十七條
二、民事糾紛的證據有哪些?
(1)書證。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和圖畫來表達人們對某壹對象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部分或全部待證事實。
(2)物證。凡證明部分或全部事實需要通過物品的外觀、特征、質量加以證明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帶、錄音帶所反映的圖像、聲音,或者利用儲存在計算機中的數據來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的證據,都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知道案件的情況,應當經人民法院傳喚,在法庭上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六)評估結論。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7)檢查記錄。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親自對與糾紛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拍照、測量,並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