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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自然資源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1.《民法典》對自然資源的利用有哪些規定?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集體使用、依法歸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和個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自然資源的特點

自然資源具有兩重性,既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環境因素。

已經被利用的天然物質和能量稱為“資源”,未來可能被利用的物質和能量稱為“潛在資源”。

根據自然資源的分布和人類使用時間的長短,自然資源可分為有限資源和無限資源兩大類,其中有限資源又可分為可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

自然資源壹般是指存在於自然界並能被人類利用的自然條件(自然環境要素)。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定義為在壹定的時間和地點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以改善人類當前和未來福利的自然環境因素和條件。通常包括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氣候資源和生物資源。它與人類社會密切相關;它不僅是人類生存的重要基礎,也是社會生產的原料、燃料來源和生產布局的必要條件和場所。自然資源只是相對的概念。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壹些自然條件可以轉化為自然資源。比如,隨著海水淡化技術的進步,在幹旱地區,部分海水和鹹湖水可能成為淡水的來源。

三、自然資源的內涵

自然資源的內涵隨著時代而變化,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而擴展。根據自然資源的增殖表現,可以分為:

1,可更新

這類資源可以重復利用,如氣候資源(太陽輻射、風)、水資源、地熱資源(地熱、溫泉)、水力、潮汐等。

2、可以更新

這類資源是可以生長的,其更新速度受到自身繁殖能力和自然環境條件的制約。比如,生物資源是可以生長繁殖的生命體,其更新速度取決於自身的繁殖能力和外界環境條件,所以要有計劃、有限度地開發利用。

3.不可再生

包括地質資源和半地質資源。前者,如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核燃料、化石燃料等。,往往有數百萬年的成礦周期;後者,比如土壤資源,雖然其形成周期比礦產資源短,但與消耗速度相比,也是非常緩慢的。應盡可能綜合利用這種自然資源,並註意節約,避免浪費和破壞。這類資源形成周期長或者不可再生。

根據法律我們可以知道,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組織和個人可以有償取得自然資源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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