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解釋:
1.法人的獨立財產是指法人所擁有的、獨立於其創始人或成員的財產。
2、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指法人以其獨立支配的財產清償自己的債務。
3.之所以規定法人的獨立責任,是因為立法的目的是使法人的成員(出資人)不必對法人的債務承擔任何形式的民事責任。
4.法人只能自行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其成員和股東不對其債務負責。但在法人的出資人出資不足或濫用法人人格損害債權人利益等特殊場合,不排除其成員和股東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本質上是無限責任,即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直至清償為止。
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民法規定的或基於法律特別規定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是壹種法律責任,是保障民事權利和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主要是壹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恢復受害人被侵害的權益。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