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勞動就業部門備案並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固定期限或長期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如國有企業在冊職工。
(2)公開招聘後有行政編制的國家工作人員,如公務員、機關事業單位有行政編制的員工。
2.臨時工的概念。
(1)以雇傭方式進入企業工作的員工,壹般不需要勞動就業部門備案,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涉及試用期,部分為非全日制員工。
(2)以勞務派遣方式在企業工作的員工,簽訂勞動協議,從事臨時性、替代性、輔助性工作。
1.就業周期不同。
(1)正式工作。壹般要設置試用期。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年、3年、5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臨時工。壹般沒有試用期。短期雇傭的臨時工可分為小時工、日工、月工、季工。勞務派遣形式的臨時工壹般簽訂兩年的勞動協議。
2.工資待遇不同。
(1)正式工作。正式工工資比較健全,壹般按月發放,高級管理人員工資按年發放,這是最低工資保障標準要求的。
(2)臨時工。臨時工資比較隨意,有的按小時算,有的按天算。雇傭員工沒有最低工資保障標準。
3.社保要求不壹樣。
(1)正式工作。要求強制繳納社會保險。
(2)臨時工。社會保險不只是對雇員是強制性的;勞務派遣工需要繳納社會保險。
4.辭退的成本是不壹樣的。
(1)正式工作。企業的辭退成本高。比如,企業無正當理由單方面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壹般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2)臨時工。企業的辭退成本低。被錄用的員工可以隨時停止錄用,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應當向被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由於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普遍不高,相對而言,經濟補償的成本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