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因胎兒出生時是死是活而異: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的,保留份額歸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保管。
2.胎兒出生後不久死亡的,保留份額歸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兒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辦理。
3.胎兒出生時為死產的,保留份額由被繼承人再分。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有哪些?
1,財產權和人身權——這是基於權利客體不同的分類。
2.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這些都是根據權利的不同功能進行分類的。(1)支配是指直接支配標的物,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2)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權利。(3)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定對方權利的權利,如不安抗辯權。(4)形成權是指壹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改變法律關系的權利。
3.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這是基於權利人可以對抗的義務人範圍的分類。權利的(1)絕對權利,也稱天下權,是指債務人不確定,債權人無需債務人積極協助即可實現該類型的權利。(2)相對權又稱人權,是指權利人和義務人均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積極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4.主權利和從權利——這是根據權利關系的分類。
(1)主權是指在兩個相互關聯的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2)從屬權利是指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的權利。
(3)主權利轉讓或消滅時,從權利也隨之轉讓和消滅。
5.既得權和期待權——這是根據民事權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實現而進行的分類。
(1)既得權利是指主體所有構成要件均已滿足並實際享有的權利。
(2)期待權,是指所有成立要件未得到滿足,將來可能實現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特殊保護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