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中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間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因此,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的續簽,是。相關知識補充:
1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即當事人簽訂的每份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沒有指數簽訂或者幾個租賃合同的總租期不能超過。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續訂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
3.房屋租賃期限超過的,整個租賃合同並非無效;但超過部分的租賃期限無效,即租賃期限重新計算。
二、租賃合同的其他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709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是民法典規定的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多久的相關解釋。同時,相關法律還規定,雙方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簽約備案手續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如果租期超過六個月,需要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