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是什麽?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後或未完全履行前,壹方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使合同無效的行為。其特點是法律規定了在什麽情況下當事人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權利,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將通過行使解除權來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條件滿足時,解除權人可以不經對方同意,直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法定解散的情況: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解除是合同的終止?
合同的解除僅具有將來消滅合同關系的效力,不具有溯及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合同的解除具有消滅過去合同關系的效力,具有溯及力,所以會產生將已履行的合同恢復原狀的後果。第三,權利具有排他性和差異性。合同解除權是非排他性的,可以隨債權或債務壹並轉讓給第三人;撤銷權是債權人的專屬權利,可以隨債權債務轉移,不能單純因為債權的轉讓或債務的承擔而轉移給第三人。因此,不能用解除合同來代替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主要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法定解除,壹種是約定解除。因為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只要符合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是多種多樣的,這裏暫且不討論。關於合同的法定解除,《民法典》有明確規定,只有符合規定的情形,才能解除合同。
第三,合同解除後應該怎麽做?
合同解除後應該做什麽:
(壹)雙方都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中止履行;
(2)當事人雙方都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