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
要點二: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第三點:“營養費”和“住院夥食補助費”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第四點: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規定對具有人身意義的自然人的特定對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點:完善公平責任規則。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法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六點:增加委托監護的侵權責任,即監護人將監護責任委托給他人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從業主* * *部分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費用後,歸業主所有。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第壹百三十六條印刷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制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壹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