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損失賠償的規定
1.損失賠償是指違約方通過支付金錢來彌補因違約方造成的財產或利益損失的壹種責任形式。
2.損失賠償是違約責任的重要方式,具有明顯的救濟功能。
3.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賠償損失的適用範圍
1,違約責任。
2.侵權行為和其他民事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
3.違反有效合同。
4.無效合同的損害賠償。
第三,賠償損失的特點
1.違約賠償是因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而產生的責任形式。違約損害賠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違約方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壹方違反合同未規定的義務,或者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應當承擔其他責任,如訂立合同的過錯,而不是對合同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違約賠償金是補償性的。違約賠償是違約方對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壹種補償。壹般來說,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準。這不同於首付責任、違約金責任等違約責任。
3.違約賠償是任意的。我國《合同法》允許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應當向非違約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
4.違約損失賠償的原則是賠償非違約方的全部實際損失。如果合同壹方違約,另壹方將遭受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應該得到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